(通讯员/ 王宏飞)近日,神木市法院沙峁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承“调解优先”原则,耐心疏导双方,最终促成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
被告杨某是一名环卫工人,负责神木市某路道路清扫工作。2023年6月25日,原告旁边门店开业燃放烟花爆竹,被告杨某将燃放完毕的烟花爆竹分两次放至原告门店外销售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下,当天12点30分左右,该三轮摩托车发生火灾,致使原告的三轮摩托车损毁。经原告核实,被告神木市某环卫所为被告杨某的用工单位,被告榆林市某物业公司为被告杨某的劳务派遣单位。原告认为被告杨某损毁其摩托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神木市某环卫所、被告榆林市某物业公司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后原告与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受理该案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认为该案标的额虽小,但事关民生,关系到打工人的切身利益,便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进行庭前调解。承办法官在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物业公司和环卫所谁该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便紧扣争议焦点,积极进行调解。一方面询问原告并查看了毁损摩托车的图片,确定毁损的部位以及损失的大致金额,根据事实制定调解的初步赔偿方案;另一方面确定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依据及类似案例,让调解有据可依,更具说服力。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愿意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环卫所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10000元及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3000元,被告杨某无责任。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