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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司法拍卖后悔拍?法院:没收保证金,后果很严重

2023-09-13 15:30:50 来源:人民交通 字体:

  (通讯员/ 王慧强)司法拍卖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兑现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竞买人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悔拍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悔拍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拍卖秩序,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给执行案件的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近日,神木市法院经第三方评估后,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一辆重型非载货车以75000元的价格作为起拍价进行公开拍卖,案外人郭某缴纳了10000元保证金后,经120轮竞价,以155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车辆。竞拍成功后,经本院多次催告,买受人在催告指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尾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悔拍,其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法院“没收”,若重新拍卖价款与原拍卖价款差价悬殊,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的,郭某须补交,拒不补交的,将面临强制执行。

  司法拍卖不同于一般的网络购物,神木市法院提醒广大竞买人,在参与拍品竞拍时,应当认真阅读竞拍公告,切莫冲动,否则将面临本案保证金被“没收”的惨痛代价,同时须承担随意悔拍带来的其他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编辑:韩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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