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高慧芳)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2023年5月,被告胡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与原告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胡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以维权益。
案件受理后,民四庭承办法官在第一时间排期,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资料。开庭前,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做好调解工作。调解现场,原告蔡某明确表示不再对自身伤情申请伤残鉴定,也不再对护理期、营养期申请鉴定。被告杨某表示原告诉请赔偿10万元金额过大自己着实无力承担。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后,针对双方存在的主要矛盾焦点进行释法明理,并引导双方从法理与情理的角度出发,结合诉讼成本综合考量。
在承办法官不懈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作出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38352元,被告胡某在保险公司理赔基础上自愿向原告赔偿1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就本次事故向被告胡某主张权利,案件至此得到妥善处理。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