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神木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神木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法院作出(2022)陕0881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神木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前偿还所欠张某的水泥材料款92953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2022年8月22日,张某向神木市法院申请执行。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神木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在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神木市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其法定代表人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4月,徐某因谈生意需要,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机票,规避限高令,乘飞机出行。神木市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大数据筛查查实上述行为后,立即对徐某进行约谈。当得知违反限高令的严重后果后,徐某主动承认了错误,保证不会再犯,并表示愿意立即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鉴于徐某认真悔错,积极履行债务,神木市法院决定对其违反限高令的行为罚款2万元,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徐某及时交纳了全部罚款,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神木市法院将严厉打击拒执行为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相结合,根据个案违法情节、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研判,采取不同措施,坚持惩戒、教育、引导并重原则,对经教育确有悔改之意,并积极配合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从轻、减轻处罚,既体现出人民法院对违反限高令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的工作力度,又体现了区分情况“宽严相济”的处理原则。此案例充分说明限制消费措施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讯员/ 李智)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