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敏)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快递包裹丢失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某在某邮政支局邮寄了价值 510元的雨花石香烟一条、1150元西装一套、578元内衣2件,总计价值2238元,快递寄出后收件人迟迟未收到快递,经原告多次催促、询问,被告邮政支局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包裹不慎丢失。随后,原告王某某要求邮政支局进行赔偿,但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2238元。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大,有调解基础,承办法官本着维护双方共同利益、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的原则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庭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释明针对快递丢失,邮政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并提醒长期不履行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安抚原告因长时间未取得快递费用激动的情绪,同时告知原告寄送贵重物品未进行保价,也有一定责任。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调解,最终达成由被告邮政支局向原告王某某一次性赔偿15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官经过电话回访了解到被告已履行了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近年来,快递行业因其方便、快捷的特征,成为大众生活中首选的货物运输方式,但随之而来的因货物毁损、遗失等问题引发的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寄件人在邮寄贵重物品时,最好选择对包裹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收到货物后第一时间验收再签收,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邮政企业也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和提供给用户的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保价提醒及邮件丢失的赔偿规定。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