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某建筑公司在修建其承包的神木至某镇公路改建过程中,临时占用原告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所在村临时用地及被告下属土方队所在施工范围临时用地时,与原告达成《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补偿原告临时用地费用24000元。另被告所属施工队在原告村施工期间,因工人饮水每月向原告支付600元水费,实际饮水期为16个月共计960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临时用地费及水费,故原告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裁判结果
原告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院组织原被告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临时占地费用24000元、树木毁损费400元、水电费4000元,共计28400元。后被告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案款专用账户打款28400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临时用地纠纷主要表现为:合同效力纠纷、补偿标准及补偿款支付纠纷、用地面积纠纷、地上建筑物纠纷、青苗补偿及复垦纠纷。本案合同纠纷涉及建设施工工程临时占用村集体及村民土地问题,法官以调解方式达成被告按期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的协议,不仅使得本案纠纷顺利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合法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对实际生活中的相关占地纠纷起到了规范和示范效果,号召村民使用合法合理手段维权,勿因一时冲动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进而起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序运行的良好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也促进了被告公司承包的公路改建项目的顺利开展,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通讯员/陈艳芳)
(编辑:缑金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