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3月,马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吴某某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吴某某多次向借款人马某某催要未果便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马某某分期向原告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马某某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吴某某向神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神木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某某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马某某一直未予履行。执行人员发起统查统控,后又进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时,神木市人民法院决定从限制高消费方面入手寻找出路,通过从民航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某在限制消费期限内,违反限高规定于2023年2月19经第三方(黄牛)以7620元的价格购买了榆林往返三亚的飞机票。掌握线索后案件承办人立即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马某某到庭,铁证之下马某某承认其乘坐飞机到三亚游玩的事实。执行人员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面临的违法惩戒后果。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马某某主动向申请人吴某某履行了四十万元借款本金,申请人放弃执行利息并谅解了其违反限高的行为,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马某某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应予以惩戒,考虑到其事发后主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积极主动认错,神木市人民法院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马某某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马某某缴纳了全部罚款。
典型意义
为了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严惩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神木市人民法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活动,认真排查涉案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高铁的行为,对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出重拳予以打击,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侦查,并对被执行人提供的第三方(黄牛)购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效的打击了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捍卫了司法权威,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赵健雄)
(编辑:缑金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