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雷某某、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违反限制高消费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陕西某甲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陕西某甲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借款1400万元,该款由神木某乙有限公司、神木某丙有限公司、神木某丁有限公司、雷某某、徐某某、郝某某、王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上述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委托神木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神木市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神木市人民法院通过从民航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雷某某在限制高消费期限内,违反限高规定多次通过非法途径(黄牛)购买机票并乘坐飞机多次出游,情节严重。掌握线索后案件承办人立即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徐某某、雷某某到庭,被执行人承认其违规乘机出游的事实,主动认错,并偿还本案借款95万余元。对于被执行人徐某某、雷某某违反限消乘机的行为,神木市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执行理念,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作出对二人分别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二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罚款。二人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典型意义
为了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严惩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神木市人民法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排查涉案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高铁的行为,对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出重拳予以打击,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侦查,并对被执行人提供的第三方(黄牛)购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效的打击了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捍卫司法的权威,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涛)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