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贾小平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高速公路机动车连环肇事案件,各保险公司积极配合,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终于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2023年7月,被告黄某驾驶其小型轿车行至某高速公路段下行时,将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张某撞倒,后被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再被郭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刮擦,造成张某死亡,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3年8月,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王某、李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郭某无责任。经查,被告黄某、王某、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分别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郭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投保交强险,事故均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各方均未向原告进行赔偿,亦未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其已向原告垫付20000元,但因其家庭特殊,该垫付款还要用来给女儿看病。被告各保险公司均辩称,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保险公司同意按比例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贾庭长见原、被告对本案事实无争议,本案有调解的基础,于是立即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起初,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各自占比计算,仍不能满足原告请求,遂贾庭长建议黄某承担部分损失。黄某经过深思熟虑后,同意为原告垫付5650元。
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四被告保险公司共同于2023年11月2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60000元。 (任志芳)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