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董某(化名)与被告某公司因一张收据产生争议,后董某将该公司及管理人员汪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董某诉称其系某公司前职工,因工伤与被告公司产生纠纷,双方协商后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由某公司向其补偿15万元左右。为方便办理保险,原告出于对被告公司的信任出具了收据,但被告公司却辩称原告已经出具收据,协议义务已履行完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二庭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并综合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公司主张通过现金交付款项,法官当庭与时任该公司管理人员的汪某电话联系核实情况,汪某称付款时在现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款项。被告公司与汪某的陈述自相矛盾,且被告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为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赔偿款应当予以支持,汪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一场纠纷就此了结。
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为重要证据规则之一,因此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应凭证,否则举证不利一方需承担相应后果。以本案为例,公司与劳动者在产生纠纷时,劳动者与公司均应当审慎处理交接相关事项,若职工未实际收到款项莫要轻易开具收据,若公司实际支付款项则应在一定期限内保存相关凭证,防止产生二次纠纷。 (胡文华)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