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记者从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获悉,去年因当事人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支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8起,社会反响良好。不少人认识到,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终究“赖”不过。
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于国家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回事,企图通过拖延履行、逃避履行甚至拒不履行等各种手段逃避行政处罚。2022年5月11日,当事人王某在南通市火车站锦至路,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被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6月17日,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执法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当事人亦未提起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一直怠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交通部门遂于2023年2月28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至去年6月6日,法院强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国家设置行政法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违法现象发生,非同小可、非同儿戏。2022年10月29日,安徽XX服务部“皖AF77XX”中型普通客车,在沪陕高速陈桥收费站附近,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交通部门于2022年12月27日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交通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于2023年9月24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至去年12月26日,法院强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文/包宏龙、王玮,图/宋晓荣)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