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神木市法院民四庭庭长贾小平的主持下,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22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办公场所,包工包料(墙地砖及灯具由原告提供),工期为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4 月21日,合同总价为5218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展开工作,并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款。
2022年5月1日,被告尚未完成工程,却称家中有事另支取了60000元工程款回去办事,后一直未返回,未完成工程由原告自行出资完成,其离开时尚欠雇佣人员的工资56490元也由原告代为支付。截至起诉时,被告共支取502000元工程款。被告种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出于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判令被告退还未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
贾小平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经过与原、被告双方联系,了解到装修合同内项目被告基本完成施工,但其未按时交工,确实存在违约情形,另有部分增加工程属于合同外的,双方未约定价款。
贾庭长见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立即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在贾庭长的耐心释法说理下,原告自认其用人不当,愿意承担部分损失。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被告已交付原告公司全部工程,原告公司已将被告田某的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二、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三、尾留工程全部由原告公司自行完成,尾留工程款的折价部分不予追究。 (任志芳)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