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神木市法院店塔人民法庭曹葆法官仅用30分钟,速调一起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和被告系同事,双方原本并无恩怨。2023年7月某日,原告向店内财务人员询问工资问题时发生争执,被告为财务出头与原告大打出手,造成原告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挫伤等损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事后,神木市公安机关给予原、被告分别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原告任某某向神木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3200元,庭前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稳定双方情绪,在征得双方调解意愿后,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通过讲事实,摆道理,以“同事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以和为贵”的情理,引导双方各退一步。经过法官30分钟的劝说,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被告当场履行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因违法行为而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成年人,遇事要冷静,凡事三思而后行,发生矛盾纠纷时,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 (方忠丽)
(编辑:韩杨)